序言
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设立的国立、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天津市冶金工业学校。1997年经天津市教委批准,更名为天津市工业学校。2000年6月,天津市工业学校被教育部批准认定为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2003年,被教育部批准为首批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2000年,天津市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将所属三所学校,天津市工业学校、天津市职工冶金学院、天津市冶金干部中专学校合并为教育中心,并申报组建高职学院。2004年1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依托行业企业办学,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实际,着力提高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高水平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提高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英文校名为Tianjin Metallurgical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TJMTVC”。
第三条 学院住所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学海道38号。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推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六条 学院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责。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院由天津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依法指导学院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确保学院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及学院的实际需要,提供教育资源配置,推动学院改革发展;
(三)依法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为学院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三)为学院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核定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及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院教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专业及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产学研交流合作、文化传承创新、技术开发、技能培训等相关社会服务;
(四)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的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学院服务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服务于相关行业、企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智力支持和相关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服务需求,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
第十三条学院专业教学主要涉及工学、经济管理等领域,专业设置以工科为主,冶金、机械、电气、电子信息、经济管理多专业协调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突出应用性。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条件,学院可适时依法依规优化调整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层次结构。
第十四条学院主要实施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学制以三年为主。学院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积极探索多种合作办学形式,适度开展中职教育,积极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
第十五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加强内涵建设,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数字化校园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学院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业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学校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院要求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院党委
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规章制度要求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学院党委的产生及议事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执行。
第二十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学院行政
第二十二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和处理学院日常行政工作。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十六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福利、学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节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
第二十八条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九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重要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学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根据法律和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五节自主设置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应程序,可设置、变更或撤销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各部门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需要,按照相应程序,可设置教育教学、实习实训、职业培训、招生就业、创新创业、科研督导、学生工作、校企合作、后勤保卫等与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密切相关的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机构,各机构依据学院授权,按各自工作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五条系部是学院设置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院的安排部署;
(二)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系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五)制订本系部内部工作规则,组织协调内部机构运行;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组织本系部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管理
(八)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六条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系部党支部书记领导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分会、团总支和学生会分会等群众组织,支持系部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系部主任是主要行政负责人,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系部可根据学院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机构的方案,报学院审批。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机构依据学院、系部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条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条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的权利:
(一)依照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
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院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及管理服务质量;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立德树人,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积极为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能培训、社会服务、进修锻炼等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对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院完善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学院聘请客座(讲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院按规定程序依法录取、在学院注册并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充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平等享受学院提供的服务;
(二)公平获得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和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机会,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社团;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公平获得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达到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资助奖励,公平享有国家及地方在大学生保险、户籍制度、大学生征兵、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政策。
(五)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知悉学院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个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完善人格,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公共设施,保护学院环境;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院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文体比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文化体育设施使用等相关服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救助和申诉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在学院接受技能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三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五十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五十八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第八章学院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条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一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二条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以及技能培训、技能鉴定,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三条学院可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相关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开展校企合作、合作办学、科研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四条学院依法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五条学院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努力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务,以校友的贡献和成就为荣。校友应积极襄助学院事业发展,以学院进步和校誉彰显为荣。为学院发展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可获得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九章学院标识
第六十六条学院校徽整体图形为圆形,中央为蓝色背景双手托起金钥匙图案,内圆与外圆之间的上半部为中文校名,下半部为大写英文缩写。(详细说明另附)
第六十七条学院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旗帜上方居中印有校徽,旗帜下方居中印有红色校名。
第六十八条学院校训:博学 精技 创新 务实。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条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核准后,由学院向社会发布。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